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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十严禁”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27

为严格落实本县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按照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县疫情防控规定、通告、公告等,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全县封控期间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区内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

(二)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村(单位、场所),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

(三)防范区内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场所未合理控制人员数量;

(四)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制造事端;

(五)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本县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六)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八)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

(十)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县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鸡泽县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