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政策措施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二、适用对象
长流程钢铁(不包括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焦化、水泥熟料、建筑陶瓷、平板玻璃、铸造、制药行业企业。
三、操作流程
企业开展激励性绩效自评,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市级激励性企业清单。
四、兑现时间
长期推进。
五、责任分工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县(市、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确定享受激励性政策的D级企业。对享受激励性政策的C级及以上企业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市、县税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俊峰 电话:0310-3118951
2、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一、政策内容
今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县(市、区)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
二、适用对象
排放涉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操作流程
在非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保障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经营。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落实。
联系人:柴爱廷 电话:0310-3115508
3、开展环保服务“三送两进一帮扶”活动
一、政策内容
组建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18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成立帮扶组对头部企业、重点利税企业、规上企业和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
二、适用对象
涉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
三、操作流程
不定期、常态化组织专家对企业主动进行帮扶,对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帮助企业解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点问题。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底前。
五、责任分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落实。
联系人:柴爱廷
电话:0310-3115508
4、扎实做好环评服务
一、政策措施
提前介入园区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主动服务,为提高规划环评的编制进度提供帮助。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的规划环评,在规划环评编制完成后,第一时间安排审查,为园区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支持。
二、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业园区。
三、操作流程
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宣贯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指导。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底前。
五、责任分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落实。
联系人:赵海潮 0310-3111157
5、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一、政策措施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
二、适用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操作流程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不罚是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非故意不罚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主动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对于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处罚的理由、证据和建议。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末立即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四、兑现时间
至2022年9月30日前
五、责任分工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们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和具体落实等职责。
联系人:于 歌 0310-3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