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
一 政策内容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二 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 操作流程
1.用水、用气: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供水、供气单位申请缓缴费用,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欠费滞纳金。
2.用电:向用户所在的供电单位申请。具体材料及流程待主管部门文件明确。
四 兑现时间
用水、用气:由当地政府确定,不少于6个月。
用电: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
五责任分工
用水、用气:市城管执法局
用电:国网邯郸供电公司营销部
六 联系方式
用水“欠费不停供”:
王 娜 0310-3026916
用气“欠费不停供”
薛 飞 0310-3116675
用电“欠费不停供”:
国网邯郸供电公司 张 博
0310-3077673
二、降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
一 政策内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
二 适用对象
省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等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单位
一 政策内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
三 操作流程
自2022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受理的检验业务,特种设备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
特种设备检验费:主要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取的费用;起重机、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收取的费用。
远程收费标准。对于外出检验单程超过15公里时,每超过10公里检验费加收5%,但最多不超过50%。单程在25公里以内,每往返一次收取交通费60元,单程超过2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每公里加收1.2元。
四 兑现时间
2022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 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武彦波 0310-8015589
三、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一 政策内容
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各县(市、区)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 适用对象
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 操作流程
1.承租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单位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减免的按要求给予办理。减免事项审批公示后,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低风险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承租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办理。
四 兑现时间
暂定至2022年底。
五 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负责市国资委企业单位租金减免政策面上的宣传解读工作和减免汇总有关工作,指导委属监管企业单位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承租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由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结合职责分工负责,涉及住建部门部分,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具体落实、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 联系方式
市国资委 温保太 0310-3055010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郭思齐 0310-3271072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一 政策内容
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 适用对象
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三 操作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申报自行享受该政策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 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邯郸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 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五、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一 政策内容
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二 适用对象
纳税人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 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邯郸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 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六、减免出租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政策内容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适用对象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出租人。
三 操作流程
由纳税人向房土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
四 兑现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六 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七、减免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一 政策内容
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 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三 操作流程
(一)符合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申报缴税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二)资料或电子信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纳税人申报。
(三)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或电子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 兑现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邯郸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六 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八、降低二手车买卖增值税
一 政策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 适用对象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三 操作流程
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享受该政策
四 兑现时间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邯郸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六 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九、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 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
二 适用对象
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三 操作流程
第一,已按照文旅部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第二,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12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第三,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第四,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四 兑现时间
自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五 责任分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桂芳 赵新勇
0310-3208706 0310-320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