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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6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6-03-25
  

交警支队部门预算情况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内设48个科室(大队),其中14个机关职能处室、5个窗口服务部门、4个事业机构、25个执勤大队。

   一、部门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厅党委、省交管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执勤执法素质;不断提高指挥、协调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2016年拟完成所有区市交警大队,16个县交警大队753名业务民警的业务培训和全市302.659公里国道、1004.24公里省道、61598.239公里县乡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2、牢固树立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管理理念,指导全市城乡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处理工作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办案质量。2015年要实现交通事故实际死亡人数比上年降低2%,所属单位和人员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全市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3、不断加强对全市城乡道路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工作,参与制定城市道路中长期规划和交通安全设施和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建设,搞好大型活动的交通安保工作。2015年全面推进城市智能交通建设,完成各种等级交通安保任务,交通保障任务。

   4、贯彻落实省局有关要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传播交通安全文化,提高对全省道路的管控能力;2016年开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发放交通安全提示卡,做好恶劣天气、道路施工、警卫任务及安保期间的道路交通管控、宣传工作。

   5、做好全市交警系统的经费管理使用和装备、科技工作,保障全省交警系统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科技信息化建设,提高警务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水平,强化应用系统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6、不断提高交警队伍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转变作风,提高实效,树立典型促进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升能力素质,落实从优待警,增强队伍活力,提高队伍战斗力。2016年拟完成交通民警的警衔晋升和业务技能培训。

   7、监督指导全市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严格培训监督和考试管理,加强源头监管,完善分析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加大对交警自有综合考试场的投资建设力度,有效缓解考试压力,年内力争实现科目一考试场建到县级,考试收费实现分科收费,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

   二、部门预算单位由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1个部门所构成。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我单位2016年三公经费合计为898.52万元,同比去年压减5%,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867.2万元,公务接待费为31.32万元,无公车购置与因公出国费用。

   2016年我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扬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严格实行接待审批制度,认真执行接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尽量减少陪客人数。接待不进豪华饭店、不使用高档烟酒,大部分在单位餐厅安排,杜绝公款大吃大喝行为。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严格执行单车油耗定额,费用包干,努力降低油耗。坚持科学管理、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四、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6年市级预算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布如下:

   1、2016年我单位行政编制人数共1387人,事业编制人数371人,行政在职人数983人,事业在职人数947人,退休283人

   2、财政一般预算拨款为28017.2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预算为14783.98万元,正常公用经费为2317.98万元,项目经费支出为10915.26万元,同比去年均有增长。原因为2015年我单位按照财政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调高了工资标准,同时,我单位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新建二级指挥平台并增设路口监控设备,也投入了较多资金。

  3、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费预算安排为95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867.2万元,公务接待费为31.32万元,会议费为26.68万元,培训费为30.6万元,无因公出国与公车购置费用

   4、单位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

   五、名词解释

   1、预算年度:也称为财政年度,是指编制和执行预算所应依据的法定时限,也就是预算收支起止的有效期限。

   2、部门预算:是全面反映政府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3、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预算收入:是按照国家规定缴入国库进行核算管理的财政收入。

   5、政府非税收入: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6、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7、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一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8、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今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等业务用车。

   六、绩效目

 

  附: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与财政预算批复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