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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司法局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2

 

  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草了《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邯郸市光明北大街74号306房间(市司法局法规处,邮政编码:05600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306309126.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到3111671 

  意见反馈日期截止日期为2021514日。 

    

  件:1.邯郸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在满足人民防空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管理,即浅层(0~-15m)、次浅层(-15m~-30m)、次深层(-30m~-50m)和深层(-50m以下)四层。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项目。 

  开发利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 

  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综合验收备案。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城市供水、供气、供暖、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文物遗存的审批及有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规划建设管理、地籍、管线、综合管廊、档案管理等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及其他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应急防灾、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联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平战结合、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需要修改的,原则上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基本单位。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坐标和面积、垂直空间范围、开发强度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划要求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规划条件。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批准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地下管线工程,不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与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地下综合管廊配套建设不可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二)单建地下空间用于社会公共停车场或通道建设,仅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三)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对应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 

  (四)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或者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结建地下空间,其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前款第三项的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停车库和体育锻炼、文化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 

  前款第四项的地下空间应保证全天候向公众开放,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经营性建筑。连通双方为不同主体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的类别分别确定,并且到期时间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工业、仓储用地,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不缴纳土地价款。 

  结建地下空间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设备用房、储藏室,暂免收取土地价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地下空间,视为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收取土地价款,但本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同意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若所占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土地权属人的,应当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室外综合管网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协商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依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取得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开发区域周边应当有雨水调蓄设施,并防止倒灌。公共绿地、地面广场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荷载及结构要求。 

  在城市交通繁忙区域和环境敏感性区域应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连通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建设面积;未明确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但建设项目确需连通的,对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调整,通过论证后方可申请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地下管线、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其他建(构)筑物以及范围外市政管线现状,制定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测绘。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地下空间建筑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相关要求,满足市政管线安全抢修及排水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各方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报送覆土前的测绘成果。 

  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未按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不予受理其规划核实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实行整体登记,亦可分层登记。分层登记的,将不同深度的地下空间作为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平面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等。 

  在确权登记时,应当注明“地下空间”,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确权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独立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同的,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一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同的,可申请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确权登记。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地下空间项目,可以地上合法权属资料及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为基础,直接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首次登记确认权属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应当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开放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制度,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和问题发生。  

  第三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均不得拆改、变动建(构)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定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属人防工程的,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因人民防空、公用事业、防震减灾、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应急处置等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占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审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消防救援机构、文物等部门根据与地上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不遵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配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与地上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    日起施行。 

    

    

  

邯郸市司法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矛盾,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政府规章工作计划,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地下空“潜在而丰富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程度,能够有效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大力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今后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深圳、上海、北京、郑州等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颇具规模,有效缓解了城市发展与城市空间不足的矛盾,为我市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 

  (二)有效利用地下空间,是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框架、编制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管等内容,确立了“两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明确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我市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要对现行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进行重构,以适应我市地下空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迫切要求。同时,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严格的时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尽早出台《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范,通过科学有序的专项规划促进地下空间合理的开发利用,可以有效避免资源浪费,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以立法手段加强地下空间管理现实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步伐不断加快,功能类型也在向多元化、复合化发展,但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匹配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缺乏系统、规范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规划建设、权属登记、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易造成管理缺位、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用地、建设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内容,促进地下空间的系统、有序、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水平。 

  二、立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立法依据。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防空法》,从民防工程建设角度涉及了地下空间开发的规范管理。1997年10月,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要求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规上也有相应的规定。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城市意识到地下空间利用的意义和效益,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郑州、青岛等多个大中城市已制定并实行,为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从今年初已开始着手搜集相关资料,总结各部门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的一些管理制度和经验制定《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具条件。 

  (二)起草过程。2020年6月29日,市政府将《办法》列入2020年政府立法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参照深圳、成都等地做法,结合邯郸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在自然资源规划系统内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予以修改。2020年8月,市司法局书面征求了县(市、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1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了专家论证,根据意见建议对《办法》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40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诠释了地下空间定义。《办法》中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建设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管理职责。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明确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文物以及消费救援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规定了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编制详细规划需要体现的具体内容和要点以及修改程序进行了明确。 

  (四)规范了用地管理。《办法》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进行了规范;并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情形,使用年限,土地价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了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执行规划条件、创新作业方式、统筹多方影响、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保障竣工验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六)充实了不动产登记。《办法》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动产登记时应登记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就需要注明的事项进行了强调。要求原则上实行整体登记,也可分层登记,对未进行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七)严格了使用管理。《办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人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重点对责任内容进行了明确。 

  (八)设定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本办法规定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