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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6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邯郸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20204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邯郸市医疗保障

                            2020416

   

   1.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3号,邯郸市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056008

   2.电子邮箱:hddybzc@126.com

   3.联系电话:0310-3113087

  

  

  邯郸市医疗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29号等规定,结合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的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书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等。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健全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文书、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记录规则

  第一节  程序启动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时间、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提交申请、补正更正、审查受理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接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的内容以及受理等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要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并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第十一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现场询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

  (三)需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携带的资料、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四)封存资料的,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需其他单位协助调查的,制发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和专家评审的,制作、送达委托鉴定(审计、评审)委托书等文字记录;

  (七)其他应当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医疗保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釆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告知书应载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证据、规范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发言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并采用音像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记录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书面记录专家意见的内容、签名及日期等;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书面记录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意见等;依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书面记录集体讨论发言情况并由全体参与讨论人员签字。

  第四节  送达执行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二)留置送达的,由2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并采用音像方式全过程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通过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方式,应当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四)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五)公告送达的,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方式、公告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对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信息的归档管理,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29号等规定, 结合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机构负责医疗保障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单等信息公示,推动建立医疗保障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执法办案系统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要公开医疗保障部门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医疗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等内容予以明确;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动公开医疗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主动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开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并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各级医疗保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信息公示栏等。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构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修订《双随机抽查事项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准确梳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由法制机构汇总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法制机构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机构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并按下列要求公示:

  (一)公示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示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医疗保障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信息产生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执法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产生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主管局领导审批程序,公示信息内容涉及其他机构的,公示前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

         信息产生机构公示事后公开内容的,应当先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同意后,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公示。

  第十七条 信息产生机构认为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对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公示不公示、选择性公示、公示不及时等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