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0
一、修订背景
2009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令第129号公布,2017年11月,进行了修正(市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近几年,省政府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2020年10月对《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2022年制定了《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冀依法行政办〔2022〕7号)、《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备案审查和清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年9月,市司法局成立《办法》修订专班,多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10月,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于10月24日至11月24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2月26日,组织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对《办法》修改完善。2023年3月28日,副市长王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有关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6月4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名称
规章名称由原来的“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改为“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近几年,为了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区分,国家、省文件已经统一将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表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了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在起草过程中,对名称和规章内容中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限
《河北省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第2号)修订了《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将第十条中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修改为“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为与省政府规章相一致,本《办法》第十四条,将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由原来的不少于15日修改为不少于30日。
(三)集体讨论的程序
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四)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
按照《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在《办法》第三十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要求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一条对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时间进行了修改。
(五)文件修改、废止的相关规定
按照《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在《办法》第三十八条增加了“打包”修改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有效期的计算方式和废止程序。
(六)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表述
根据202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报批评”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故将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七)因机构改革承担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生改变
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整合,不再保留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办法》中政府法制机构等表述,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故将“政府法制机构”修改变更为“司法行政部门”或“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
文件链接: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