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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43467

发布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市级党政机关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无

主题分类:物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4日

邯郸市市级党政机关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房屋土地管理,规范出租出借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邯办字〔2019〕60号)、《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2018〕—14)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党政机关房屋土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三)“应进必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按照《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公事业单位统一登记至邯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出租内容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土地出租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市级党政机关从事经营性宾馆、商铺、住宅、公益性服务场所、闲置办公用房、人防设施等国有资产。人防设施出租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界定出租范围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条 房屋土地招租方式

  (一)网络竞价方式;

  (二)现场竞价方式;

  (三)政府研究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房屋土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土地出租项目的确定和审批。邯郸市机关服务中心为出租承办主体,负责党政机关闲置的房屋土地出租项目的申请和组织实施。

  拟出租的房屋土地需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房屋土地主管部门确定出租项目后,邯郸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向房屋土地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出租申请,并出具拟出租房屋土地项目的出租方案,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对出租项目进行审批,审批批准后邯郸市机关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签署出租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驻外机构的房屋土地出租项目由房屋土地资产使用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出租申请,房屋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房屋土地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租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经市政府批准,房屋土地的承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无需公开挂牌征集承租人,租金须经第三方评估确定。

  第六条 交易程序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出租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阳光交易,以竞价租赁方式出租。

  (一)房屋土地出租单位应提供交易申请、出租方案、合同样本、审批文件等相关要件。

  (二)房屋土地出租项目公告应在媒体、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时限不少于5个日历天。国家、省、市对其房屋土地出租项目交易公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竞租人按照公告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并收取年租金2%作为竞租保证金。

  (四)通过房屋土地招租方式组织竞价。出租人代表和监督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竞价项目监督。

  (五)身份为自然人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身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承租人要持单位有效委托书、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

  (六)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出租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土地出租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进行管理。

  第七条 承租确定

  (一)出租项目应依据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土地出租项目起始价。

  (二)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具备条件的竞租人,其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可确定为承租人。

  (三)在公告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具备条件的竞租人,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竞得承租权后主动放弃承租的,顺次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四)在公告期内没有竞租人的,重新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竞租人的,可在起始价基础上下浮小于10%,继续发布公告;发布公告后仍无竞租人的,暂停交易活动。房屋土地权属部门对出租项目进行重新评估申报。

  第八条 保证金返还

  竞租保证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日内退还竞租人。

  第九条 租赁期限

  房屋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人防设施出租年限单独界定。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竞租方竞得承租权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主动放弃的,则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承租方有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竞得承租权以及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取消竞租资格、终止交易、解除合同,予以收回,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违反房屋土地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拖欠租赁费用或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竞租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出租项目的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3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异议。涉及交易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在收到异议后 30日内对异议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若有异议,竞租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及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由相关执纪部门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