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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54634

发布机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名称: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建立四部门联动执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6日

效力状态

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建立四部门联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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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建立四部门联动执法
 
 

为充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集体协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和邯郸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协商一致,建立联动协同执法机制,以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的监督推动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维权机制,采取执法联动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以坚强有力措施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市人社局在审核单位劳动合同备案时,要求单位须将缴存公积金作为重要条款写进合同,否则对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备案。

三、市公积金中心和市人社局加强信息资源交换,市人社局协助提供社保基本信息,和市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利用市政府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市公积金中心执法部门和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市政府“双随机”执法安排定期对监管单位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单位拒不整改的进行联合处罚,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五、在市公积金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三个月内执行结案,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履行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法院失信黑名单管理。

六、市公积金中心因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而起诉的民事案件,除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判决,对不履行判决的,在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后,各法院依法办理,并在六个月内穷尽所有必要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七、市中级法院、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八、企业申请法院破产时,法院应及时将破产单位、债权接受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市公积金中心,以利市公积金中心将破产单位欠缴、少缴情况告知职工,并及时汇总报至债权接收人。

九、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十、破产企业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十日内,将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给予监督。

十一、外地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定程序强制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应给予协调。

十二、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时,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法依规优先办理。

十三、为方便人民法院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冻结、解冻等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发信息共享系统,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执法局和市公积金中心稽查审核处对接完成,方便办理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协助的公积金查询、冻结(解冻)、划拨等业务。

十四、按照《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参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协调作用,将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纳入协商条款,督导企业按时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十五、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配合,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六、四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沟通推进单位缴存公积金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