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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46393

发布机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名称: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8日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对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案件来源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举报、投诉;

  (三)领导交办;

  (四)部门移交;

  (五)其他。

  二、案件受理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后,当日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受理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主任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调查

  依据中心制定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执法部门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搜集证据,制作《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查笔录》(附件二),执法过程应有全程影像记录。

  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将对方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记录在笔录上。如执法人员不能进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将书面通知张贴在被检查单位大门醒目处。第一次发出书面通知后,执法人员应就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后应再次到被检查单位了解情况,如仍然不能进入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应再次向被检查单位寄发书面通知,并将书面通知张贴在被检查单位大门醒目处。通知中应将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告知对方如不提供资料,我中心将依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决定。

  四、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依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附件三),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经核实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执法人员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结案,如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的,应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送达。二是经核实违法事实成立的,制作《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职工账户通知书》(见附件四)并送达当事人。三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附件五),经法规处复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五、立案处罚

  (一)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附件六)报领导批准后结案。

  (二)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附件七),经法规处复审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六、调查取证

  (一)询问、取证

  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认真记录询问内容。需要调取其他证据的,向当事人下达《调取证据通知书》(附件八)。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

  执法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附件九),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人具有的陈述、听证、申辩等权利。

  (三)听证

  依据规定应予罚款的案件,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件十一)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件十二)并送达当事人。执法部门组织听证有关事项,并撰写听证报告。

  (四)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执法人员依据调查取证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附件十三),连同案件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复审。

  七、作出处罚决定书

  政策法规处提请召开中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并负责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依据集体讨论意见,执法部门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审批表》(附件十四),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十五)和《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职工账户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八、处罚案件的履行

  (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执行完毕,执法部门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后结案。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催告书》(附件十六)并送达当事人。

  (三)催告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政策法规处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十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规处依据法院裁定,制作《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结案。

  九、归档

  政策法规处、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案卷文书的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要求对执法案卷装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