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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64264

发布机构: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文号:邯金局〔2021〕13号

主题分类:其他;司法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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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法治机关建设水平,根据省局及市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的组成和任期:

(一)综合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二)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全省或全市知名法学专家;

(三)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实行动态管理,届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政治坚定可靠,对党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强;

(四)具备较高的金融行业法务知识水平,有实际从事地方金融相关的从业经验;

(五)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六)律师应具10年以上执业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业界威望高,社会形象好;

(七)有党政机关工作经验的专家应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丰富法治工作经验和较强服务决策能力;

(八)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行业处分;

(九)专家和律师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同意其担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

(十)具备履职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综合处按相关选聘法律顾问规定程序提出拟聘任法律顾问人员名单;

(二)组织评审会议,根据初审研究情况,提出拟聘任意见,对拟聘任法律顾问人员背景、资历、服务内容等进行初审,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外聘法律顾问所在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法律顾问名单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发现社会有举报局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作出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对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涉法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公共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提供法律依据;就事务或行政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风险预测,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出具律师审核意见;

(二)提供组织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见证有关重大法律活动;草拟、修改、审核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专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以及参与合同谈判等;

(三)对涉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四)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并参与重大课题调研;

(五)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六)参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授课;

(七)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对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或法律意见;

(八)承担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平时的咨询任务,就专项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分析意见,阐明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并拟定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资料,每名法律顾问每两周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坐班半天承担统一咨询任务;

(九)参加对外谈判,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十)完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在接受邀请或者委托事项后,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专题会议讨论,也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出具法律顾问意见书,参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把关,参与专项法治督察,撰写理论文章等形式履行职责。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方面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获得与履职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

(四)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但组织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不能领取报酬。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及时完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取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后,在要求的时限内,应高效、快捷地完成委托事项,并分阶段通报法律事务进程;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法律事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相关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妥善保管;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如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的解除。一方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认真履职,1年内2次以上无故未能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的;

2.不承担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义务的;

3.聘任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惩处的;

4.在办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事务时,失职或营私舞弊的;

5.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6.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工作程序:

(一)需求处室填写《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事务需求登记表》(附件1),报经本处室主管局领导签字后,送综合处;

(二)综合处根据需求处室意见,与法律顾问成员进行沟通协调,确定顾问人员;

(三)需求处室向确定的法律顾问提出法律事务要求,法律顾问按需求处室要求开展工作;

(四)需求处室配合法律顾问相关成员开展工作,并按法律顾问相关成员要求提供开展法律事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事务办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求处室填写《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律事务办结反馈表》(附件2),送综合处备案。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处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报审、聘任、续聘、解聘工作;

(二)加强对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的考核奖惩,聘任期满将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每年12月底前由综合处组织各业务处开展一次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对法律顾问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三)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召开会议等形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四)适时组织法律顾问围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点课题或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五)做好协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参考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由法律顾问所在机构双方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各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参照本工作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关的法律顾问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事务需求登记表

2.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律事务办结反馈表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事务需求登记表

 

编号(2021)  号

需求事项

 

需求处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需求内容:

1. 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召开座谈会;

3. 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

4. Xxx......

拟需法律顾问     

希望办理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法律顾问回复意见:

 

 

 

律师团队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法律事务办结反馈表

 

需求事项

 

需求内容:

 

承办律师

 

办理情况:

办结时间

 

申请处室

 

处室负责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归档时间

 

经办人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81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