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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64067

发布机构: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文号:邯金局﹝2021﹞26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6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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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方式,规范地方金融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2019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双随机办〔2019〕2号)、《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转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邯双随机办〔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涉及地方金融监管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上级督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区域及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区域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主体,机关执法人员应参与随机抽查检查,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落实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全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的处室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政策法规职能的处室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上报的抽查计划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业务职责范围内涉及到的监管事项应纳尽纳。

第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得擅自增减省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事项。在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过程中,应确保本部门涉及到的监管事项应纳尽纳。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政策法规职能的处室,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群众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信用风险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信用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第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名称、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事项、事项类别、抽查比例、抽查对象、抽查类型(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检查开展时间等内容。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本地区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及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七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的处室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抽查比例不低于上级要求,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信用风险较高,以及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由承担政策法规职能的处室按照抽查实施方案,通过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回避后仍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替换,确需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要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四条 抽取过程接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并通过平台抽取痕迹、记录或有关音像资料等方式记录全过程,按照本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存档。抽取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检查时,严格依照《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检查中可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文书。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对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局职责的,应由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按相关程序做后续处理,处理结果依法公示。

对检查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并作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告知可采用直接(含现场)告知、电话告知、邮箱告知、邮寄告知、留置告知、公示等有效方式。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执法职能处室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地方金融组织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风险,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政策法规职能的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