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49921
发布机构: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文号:邯金局〔2021〕1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冀南新区财政审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域内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由政策法规处室统筹协调,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由行政执法处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审查。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处室按程序报主管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同级保密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确定。
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通过市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地方金融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地方金融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执法事项,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程序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开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法制工作处室的地址、邮编、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名称、营业地址、法人、许可证号、许可项目、许可决定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要区分情况依法及时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由相关行政执法处室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执法处室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具体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由政策法规处室统筹协调,按照“谁执法、谁公开”原则,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政执法处室负责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政策法规处室统筹协调,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行政执法处室具体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处室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予以更正;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由相关行政执法处室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域内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政策法规处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制作《询问笔录》;
4.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5.依法举行听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及《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6.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7.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8.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地方金融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上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接受受理材料;
2.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陈述、申辩;
3.举行听证会议情况;
4.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情况;
5.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检查活动
1.现场执法环境(如地方金融组织办公场所的地方金融组织牌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以及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向地方金融组织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情况;
4.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地方金融组织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勘验)情况;
5.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或者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情况;
6.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7.听证、论证情况;
8.执法文书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情况;
9.对地方金融组织现场进行执法复查的情况;
10.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地方金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九条 进行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三)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四)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与地点、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条 进行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
(五)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七)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一条 进行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归档与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政策法规处室负责统筹协调,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存储介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室及其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处室负责对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加强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记录环节 |
记录载体 |
记录场所 |
记录内容 |
记录部门 |
记录人 |
1 |
行政许可环节 |
接受受理材料 |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 |
行政审批地点 |
记录申请人申请,执法人员接受、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等环节 |
行政许可 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2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陈述、申辩 |
执法记录仪 |
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辩全过程 |
行政许可 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3 |
行政许可听证会 |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 |
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程 |
行政许可 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4 |
行政许可专家论证会 |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 |
专家论证现场 |
记录专家论证全过程 |
行政许可 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5 |
行政处罚环节 |
调查取证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场所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6 |
陈述、申辩 |
执法记录仪 |
陈述申辩现场 |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
7 |
行政处罚听证会 |
音视频监控设备 |
听证室 |
记录听证全程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
8 |
对责令改正情况现场复查 |
执法记录仪 |
复查现场 |
记录对地方金融组织现场进行执法复查的全过程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
9 |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
执法记录仪 |
执法现场 |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的全过程记录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
10 |
行政检查环节 |
双随机抽取过程 |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 |
随机抽取现场 |
对随机抽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全过程记录 |
政策法规处室 |
执法人员 |
11 |
现场检查 |
执法记录仪 |
检查现场 |
对进入检查场所、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检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12 |
对责令改正情况现场复查 |
执法记录仪 |
核查现场 |
记录对地方金融组织现场进行执法复查的全过程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13 |
送达环节 |
行政审批窗口送达 |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 |
审批地点 |
记录审批决定送达过程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14 |
留置送达过程 |
执法记录仪 |
送达现场 |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进行全过程记录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15 |
邮寄送达 |
执法记录仪 |
邮寄场所 |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记录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
16 |
公告送达 |
执法记录仪 |
办公场所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音像记录 |
行政许可执法处室 |
执法人员 |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等执法决定: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相关业务的;
2.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3.对公民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类
1.不予行政许可的;
2.撤销行政许可的;
3.因行政许可产生争议,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申请听证的。
(三)其他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坚持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实行执法承办处室办案、法制审核处室审核、局领导集体决策的行政执法机制。
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处室对案件调查或审查结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处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法制审核处室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九条 行政执法处室在送法制审核处室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处室负责人签批审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代拟稿;
(四)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金融监管规范依据;
(五)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等);
(六)经论证或者评估、听证的,还应当提交论证或者评估报告、听证笔录;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机关法定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逐级报请并经法制审核处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经法制审核,审核人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建议行政执法处室修改后重新交法制审核处室审核。
经法制审核得出结论性意见,法制审核处室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政策法规处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处室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处室审核。
行政执法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处室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处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行政执法处室对复审仍有异议的,逐级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执法承办处室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提出复核意见,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案卷材料,提交法制审核处室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审核处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法制审核人员结合听证内容对全卷进行法制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写入听证会报告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行政执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处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省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处室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处室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3.相关文书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制审核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类别 |
重大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 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许可事项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准入 监管处 |
1.许可承办处室对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处室及主管领导意见;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不予行政许可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2 |
行政许可事项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准入 监管处 |
1.许可承办处室对撤销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 2.许可承办处室及主管领导意见;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被许可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3 |
行政许可事项 |
对行政许可决定有争议,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申请听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
准入 监管处 |
1.书面异议材料; 2.许可承办处室对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及决定依据; 3.许可承办处室及准管领导意见;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程序是否合法; 争议事项和问题的事实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4 |
行政处罚事项 |
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4.《典当管理办法》 5.《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执法 处室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件;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5 |
对公民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
|||||
6 |
行政处罚事项 |
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4.《典当管理办法》 5.《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 |
执法 处室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件; 2.相关证据资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拟制行政处罚决定类文书;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等材料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7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做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
8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行决定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3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相关证照及有效期等事项。
二、案件的来源及调查经过
概括说明案件来源、承办人员、调查经过、立案情况等事项。
三、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应逐一列举证据,并就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简要加以说明。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作出执法决定的依据:具体到条、款、项、目;自由裁量情况。
(二)处理建议:即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涉及多个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逐项说明分别裁量,并给出合并处罚的结论性意见。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处室初审意见
经处室初审,本案内容记录真实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恰当。
执法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卷保存)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案件名称: 案件号: 承办处室:
序号 |
拟处罚事项 |
违反的法律规定 |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情况 |
处理意见 |
|
1 |
|
|
|
|
|
|
说明 |
应逐条填写 |
应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或义务性条款 |
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
主要写明按照《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中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 |
写明承办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
证据目录 |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
|||||
案件承办人:
年 月 日 |
承办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该申请表由执法承办处室负责填写,交法制审核处室存档。)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非处罚类)法制审核申请表
行政执法 决定内容 |
|
||
承办处室 |
|
案(文)号 |
|
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 |
|
||
证据材料 目录 |
|
||
承办人 |
年 月 日 |
承办处室负责人 |
年 月 日 |
备注 |
(有办理期限的事项应注明需作出决定的最后期限) |
(该申请表由执法承办处室负责填写,交法制审核处室存档。)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议书
(内部文件不入卷)
:
按照《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法制审核处室对你处室提交的 进行了法制审核,提出以下修改完善建议:
1.
2.
3.
4.
接收人:
法制审核处室
年 月 日
(该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法制审核处室存档,一份交执法承办处室。)共 页 第 页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法审〔 〕 号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 |
|
||
承办处室及承办人 |
|
案(文)号 |
|
审核材料 |
|
||
法制审核处室 审核意见 |
法制审核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律顾问意见 |
法律顾问(签名): 年 月 日 |
(本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制审核处室存档,一份交执法承办处室随卷保存。)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
复核〔 〕 号
拟做出的 行政处罚 |
|
案(文)号 |
|
|
当事人 |
姓名或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住址或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
|||
承办人 复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 处室复核 意见 |
执法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审核 机构审核 意见 |
法制审核处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该意见表由执法承办处室填写复核意见,提请法制审核后随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