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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45948

发布机构: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文号:邯金局﹝2020﹞18号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6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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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开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综合处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做好公开事项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直属单位的,由牵头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处室、直属单位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局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

(六)其他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采取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我局微信公众号;

(二)市局公开发行的信息刊物;

(三)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

(四)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必要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应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领导分工、下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等;

(二)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办理地方金融监管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我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核实、校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我局微信公众号上公开的,应填写《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单》;

(三)经局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

第十三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拟制公文时应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并在该文件附注部分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主动公开的公文,一般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邮政寄送”、“当面提交”等方式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综合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拟办、转办、审查答复、归档等工作。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直属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申请日期、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件人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综合处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当场予以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处组织承办处室、直属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能区分处理或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七)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进行信访、投诉、申诉或举报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等载体,并通过邮寄、传真、互联网渠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我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的,由我局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我局不予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综合处组织承办处室、直属单位校核答复书,按程序报批后答复申请人。联系不上申请人或申请人拒收的,保留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政策解读

第二十五条 我局起草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局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我局出台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作用,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广泛知晓,或专业性强的主动公开文件,都应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文件起草处室、直属单位做好该文件的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内容。解读材料应包括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关键词诠释、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处室、直属单位应将解读材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我局微信公众号集中公布。

如有必要,可同时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