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2150
发布机构: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环罚〔2023〕02-70号
文号:无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环罚〔2023〕02-70号
武安市永久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816622220169
地址: 武安市磁山镇磁山二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霍*军
我局于2022年 12月 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3、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150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永年,丛台、复兴、邯山、经开区、冀南新区、成安、临漳、磁县)之外的1%-60%,取值30%,2、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值5%,3、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35%(20万元*35%=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柒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