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2098
发布机构: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环罚字邯环罚〔2023〕02-3号
文号:无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0日
效力状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邯环罚〔2023〕02-3号
武安市鑫宙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816690971905
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阳邑西街公路桥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香
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3辆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尾气净化装置。
以上事实,有 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响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罚款。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罚款的规定,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有3辆重型柴油车未加装远程在线监控,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一万五千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70100100029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邯郸市人民政府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