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64729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名称:邯郸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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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会计监督检查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2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邯郸市财政局 | 非税收入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4 |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
5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
6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条 |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 ||||||||
7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 | |||||||||
8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9 |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0 | 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接受供应商赠品、服务,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1 |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2 |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3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4 |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5 |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6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7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18 |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
19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 公民 | |||||||||
20 | 对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1 | 企业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2 | 国家机关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3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监督评价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4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非税收入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5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6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法人 | |||||||||
27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8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29 | 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法人 | |||||||||
30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 | |||||||||
31 |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2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3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邯郸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