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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45853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名称: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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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对行政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执法处室的名称、责任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检查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人员在碱性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工业和信息化专栏、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政府文件。通过政府通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文件,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闻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公示载体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科技与节能综合利用处、原材料工业处、装备工业处、信息化推进处和信息产业处负责编制本处室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和政策法规处审定后,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公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公示载体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市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处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