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冀南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调整为72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7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调整为6900元/年(57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90元/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二、调整范围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差异等因素,分三档制定我市城乡低保执行标准:
第一类地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冀南新区、经开区、武安市,城市低保标准743元/月,农村低保标准7116元/年(593元/月);
第二类地区:曲周县、邱县、成安县、临漳县、磁县、涉县、鸡泽县,城市低保标准721元/月,农村低保标准6900元/年(575元/月);
第三类地区:大名县、魏县、广平县、馆陶县、肥乡区、永年区,城市低保标准70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6696元/年(558元/月)。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本次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确保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有序落实到位。
(二)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标准,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进一步提高低保政策落实的精准性。要切实做到动态管理,按规定调整在保对象救助金,并按调整后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低保资金需求,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优化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