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5044
发布机构:邯郸市民政局
名称:邯郸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效力状态: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参照《河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结合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民政局各职能处室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清单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各相关处室拟定或进行调整,提请局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市民政局执法人员总数的5%。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局政策法规处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四条 相关处室在重大执法事项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要求将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处室集体讨论研究后,提交局长或局务会作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县(市、区)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指导县(市、区)按照执法职责、执法层级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局相关处室在重大执法事项调查处理意见形成后,在报请决定前,相关承办处室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局政策法规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相关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处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收到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相关处室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市民政局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市民政局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审核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市民政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未通过的,相关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相关承办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复审建议。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相关承办处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市民政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局相关承办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相关承办处室工作人员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