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08003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效力状态: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 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