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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36609

发布机构: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1日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局各执法处(局、队)、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其他相关处(室)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示主体

  第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局机关处(局、队)、派出机构为公示主体,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各执法处(局、队)、派出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及依据、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类别、范围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事项清单及依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八)其它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其它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事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条 各执法处(局、队)、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决定(结果)等事项, 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机关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示:(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其他不适宜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其他需要事后公示的事项依法公示。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河北政务服务网和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

  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局信息公开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十三条 平台公示信息应当统一标准、格式规范;公示内容应当根据要素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发现不准确信息及时更正。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市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整全执法力量,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经审核后批准后,主动在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双随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

  第十八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处室工作绩效考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