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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36606

发布机构: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征...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6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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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省自然资源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规定和要求,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合并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办理。市、县(市、区)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同级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1.用地预审权限和规划选址权限在相同审批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和规划选址权限在不同审批层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选址审批层级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地预审经批复后,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需市级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内三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只需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二)核发范围和阶段

  1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核准类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一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手续。

  2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3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备案类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4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需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和要求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并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只需提交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相关材料,并附原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核通过后原意见收回,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由相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

  3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由相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四)证书有效期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已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规划选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2202051日之前受理的项目,可按原程序分别办理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再合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051日之后受理的项目,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1在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工作。

  2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行使纳入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许可办理工作。

  3其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工作。

  (二)核发要求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再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阶段

  1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同步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申请。

  2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申请。

  三、证书要求

  1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证书部分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附图附件部分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证书一正三副,建设单位留存正本和一个副本,项目立项单位、许可单位各留存一个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式三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留存一份。

  2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办理规划许可工作,证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印制;其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证书技术参数》(附件5)自行印制。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具体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