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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26700

发布机构: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0年度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7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0年度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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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0年度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按照本指南要求申请公开。

     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二、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体系

  (一)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概况信息、机构职能信息、领导活动信息、政务动态信息、政策法规类、专项工作类信息、财政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等。

  (二)公开时限

  依据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的有效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三)公开对象

  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分为面向全社会公开、面向所管辖单位公开、面向申请人公开等。

  (四)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审核后公开。

  (五)公开形式

  属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自信息生成或变更20日内发布于本单位官方网站、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本市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79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邮政编码:056000 

  联系电话:0310-3271179

  传真号码:0310-3271008

  电子邮箱:dishanqian666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宣传信息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电子邮箱:dishanqian666@163.com。申请人通过发电子邮件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公开的联系电话告知受理机构。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形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