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18735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名称:2023年涉农补贴项目表
文号:无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效力状态:
2023年农业补贴调查表 | ||||||
序号 | 处室 | 补贴对象 | 补贴内容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备注 |
1 | 农经处 |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和粮食生产主体 |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托管服务;安排部分项目资金支持发展具有明显地方优势特色的经济作物;对开展大豆油料作物生产托管服务的优先支持。 | 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面向小农户的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 | 1.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化服务项目,只在项目实施县,对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范围内进行补贴。 2.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县的服务组织实施完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验收核查 | |
2 | 农机处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 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
3 | 农田水利处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各县(市、区)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以及核实确定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全市各县(市、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 |
4 | 农改处 | 家庭农场 |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实行以奖代补报账制管理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项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后,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具体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提出意见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 在工商部门注册、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通过并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