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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111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名称:2022年涉农补贴项目表

文号:无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效力状态

2022年涉农补贴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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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信息表
序号 处室 补贴对象 补贴内容 补贴标准 补贴条件 备注
1 畜牧业处 奶牛规模养殖场 青贮补贴、奶牛场建设等奶业振兴项目补贴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2 畜牧业处 规模养殖场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补贴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3 畜牧业处 规模养殖场 产业集群项目补贴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进行申请 符合补贴要求,有营业执照、土地、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中显示正常、并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等  
4 特色产业处 棉花种植者 植棉直接补贴 每亩200元   冀财建[2021]34号
5 农经处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和粮食生产主体 优先支持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薄弱环节的服务,优先支持全程托管和多环节托管服务,统防统治服务环节原则上应纳入全程托管或多环节托管服务中进行。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面向小农户的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 1.项目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化服务项目,只在项目实施县,对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范围内进行补贴。                2.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县的服务组织实施完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验收核查  
6 兽医处 规模养殖企业 对国家规定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病种实施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免疫的“先打后补”规模养殖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家禽:免疫每毫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补0.24元,单只家禽最多补助2.5毫升。
奶牛、生猪:免疫每头份口蹄疫补助1.4元,单只动物最多补助2头份。
奶犊牛(3-4月龄):免疫每头份布病A19疫苗补助18元,单只奶犊牛最多补助1头份。
肉牛:免疫每头份口蹄疫补助1.4元,单只肉牛最多补助2头份;免疫每头份布病S2疫苗补0.29元,单只肉牛最多补助1头份。
肉羊:免疫每头份口蹄疫补助1.4元,单只羊最多补助2头份;免疫每头份布病S2疫苗补助0.29元,单只羊最多补助1头份;免疫每头份小反刍兽疫疫苗补助0.3元,单只羊最多补助1头份。
1、疫苗合法合规。能够严格按照补助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要求,从合法正规渠道自行购买、贮藏和使用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免疫效果达标。补助周期内,场内畜禽应免尽免,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3、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严格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填报信息。能够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5、补助数量核定。疫苗使用数量按照存出栏畜禽数量核定。存出栏数量由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终审把关。
 
7 农机处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的比例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8 农机处 承担农机深松深耕项目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第三方质检公司和项目县农业农村局 农机深松深耕项目 深松补贴30元/亩,深耕补贴40元/亩(其中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手等作业方深松28.5元/亩、深耕38.5元/亩,第三方质检公司劳务费1元/亩,县级质检管理费0.5元/亩)。 深耕:深度30厘米,深松间距70厘米。深松:深度≥25厘米.  
9 农田水利处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各县(市、区)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以及核实确定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全市各县(市、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10 种植业处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省财政按照因素法将中央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本地资金额度、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县(市、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包括小麦、玉米、大豆和水稻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兼顾其他粮食作物,具体由县(市、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