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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4383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名称: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主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7日

效力状态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主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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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安全,维护城区河道卫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市区,以及各县(市)、永年区、肥乡区、峰峰矿区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所有河道、沟渠、湖泊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门是城市规划区河道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建设、规划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县、乡河长制工作方案,实行河长制管理。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级管理。

河道两岸沿线至道路边界或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的清扫与处置,在各自所辖地段的沿河乡村、社区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供沿河村庄、社区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并做好清运、管理工作。垃圾杂物应及时清运中转到附近的垃圾站,不得随意倾倒、焚烧。

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做好水面保洁。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规范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协调解决交叉工程的管理体制问题。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加强施工场地监管,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集中行使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负责依法查处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城市规划区滏阳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主城区沁河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道,按照职能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水利工程管理,按照《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邯郸市滏阳河管理条例》执行。

  河道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管辖的有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道、湖塘洼淀、沟汊水渠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组织清淤排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水和排除内涝的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环境卫生和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化学药品、炸药、渔网、地笼、迷魂阵等捕捞水生动物;

(二)在生态鱼苗放养区垂钓、捕捞;

(三)在防汛通道、人行道设置经营摊点;

(四)露天烧烤及遗弃杂物;

(五)破坏沿河市政公用及亮化设施,破坏沿河护栏,安全警示牌等相关设施;

(六)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秸秆、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破坏或采摘河内及两岸观赏类植物;

(八)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九)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新建雨水入河排放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河道管理部门应做好河道内船只、皮划艇投放量规划。对经海事等部门审查同意的投放船只、皮划艇,河道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对河段、水位、季节等要求,合理调度皮划艇、船只投放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情节较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围攻、谩骂、殴打河道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日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主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邯郸市主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邯郸市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制办法规处5楼527房间(邮政编码: 056107);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dfzbfgc@126.com

三、传真:3159696  联系电话:3111671。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