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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5-04416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名称: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效力状态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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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规划、国土、财政、环保、水利、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集中处理、雨污分流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义务对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国土、水利、物价、交通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统称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和预留,并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并在城市排水设施具备排水条件后投入使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其它地下管线施工,如遇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措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避让原则和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临街建筑的排水系统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侧方向。红线范围内(含退红线部分)平行道路中心线方向,不得设置用户排水设施。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需征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设施移交给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一条  未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改城市排水设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户应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一)因工程建设需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排水户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改造城市排水设施的;

(三)其他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及单位自建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施工、餐饮、洗车、汽车修理、加油、洗浴、洗染、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毛发收集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五条  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排水户,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餐饮、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农贸市场等。

一般排水户是指重点排水户之外的排水户。

第十六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统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排水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水质水量年度监测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和自然水体。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每年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污水预处理设施、装置运行情况、水量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报送城市排水管理单位。

在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装置运行不正常、水质不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因突发情况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消除危害,同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设施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不得有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抛入明火,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擅自填埋、堵塞、疏通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粪便等易堵塞物;

(三)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清理沉砂池、隔油池、毛发收集池、化粪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

(四)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五)擅自拆除、改动、穿凿、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在管网内穿管和穿线;

(六)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擅自在检查井、排水沟和排水口设置障碍物;

(八)不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测和检查、瞒报排水量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具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将未经处理或水质不达标的污水排入河渠。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进、出水水质、污泥、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安全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样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属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管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月征收。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单位和自备水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如实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信息共享,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第三十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设施等原因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报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环保部门备案。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

第三十八条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九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首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农、林、牧、渔业用水;

(五)其它可以使用再生水的。

单位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计划用水和水量分配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四十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再生水水质、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四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再生水水费标准,足额交纳再生水水费。政府制定再生水费标准前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再生水水费。

第四十二条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六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城市排水设施维修管理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

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养护、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前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地所辖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维护单位;  

(五)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改造或其他管线施工,自进场开工之日起,原有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排水设施完好的,移交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六)已移交的排水设施,在运行维护中因工程质量、施工缺陷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等因素发生责任事故,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堵、疏通城市排水管道或打开雨、污水井盖,确需实施上述作业的,应当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的预处理设施或其它排水设施,应当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清掏和疏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下列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三)再生水管道边缘两侧各2米以内。

第四十八条  在防护范围内,有关单位需敷设其他管线、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活动,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养护维修、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或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排水设施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隐瞒、滞留、截流或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利用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管线、沟(河)渠、闸涵、检查井、收水井、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后,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局代市政府起草后,我办对《条例》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了审查,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8年,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办法》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排水行业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目前,随着城市的发展,在城市排水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等方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我市《办法》已不适应排水和污水管理工作的实际,为规范排水行业监管,急需制定新的《条例》。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主要依据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同时吸纳了原《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还参照了省内省外其它城市出台的排水条例内容,总结吸取了我市排水行业监管中的实际工作经验。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1-5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排水设施概念、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和原则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6-12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的规划、审批、施工、改造、验收等;第三章排水管理(13-28条)规定了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有效期、许可延续及注销,监督检查和禁止行为等;第四章污水处理(29-37条)规定了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职责,污水处理费管理、核定和征收;第五章再生水的利用(38-42条)规定再生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再生水的利用、检测和使用费交纳。第六章排水设施维护与保护(43条-49条)规定了排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及相关法律责任划分。第七章法律责任(50条-55条)规定了设计、施工及排水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56条-57条)规定了相关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晰产权界限,统一管网建设标准。如房地产市场放开后,房地产商对排水设施不按标准建造,不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市政管网造成损害,同时也造成污水漫溢,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形成管理漏洞。

  (二)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加强再生水的利用,解决水资源的不合理使用的问题。鼓励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及居民生活杂用等相关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给予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利于开展再生水宣传教育活动,减少我市污水处理企业生产的再生水源白白地浪费现象。

 (三)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问题。进一步明确排水户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除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外,着重解决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染性工业企业排水和建筑施工临时排水等情况存在的征收污水处理费界限不清问题,保障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条例》的发布形式。

鉴于本《条例》是市人大确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的形式报市人大审议。

以上说明妥否,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2015年5月18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做好我市的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将《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邯郸市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制办法规处5楼527房间(邮政编码: 056107);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dfzbfgc@sina.com

三、传真:3159696  联系电话:7412539。

意见反馈日期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