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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404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名称:邯郸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文号:无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4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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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除在局调查询问室进行的,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管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市局法规处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法规处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法规处导出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法规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法规处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