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07024
发布机构: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名称: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事项办事指南
文号:无
主题分类:民族事务;宗教事务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责事项办事指南
2023年4月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审批及寺观教堂的初审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
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及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
(项目编码:11130400784088716F-XK-001-0000,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及寺观教堂的初审。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筹备设立或异地重建、扩建为寺观教堂)。
五、决定机构
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八、申请材料
(一)宗教团体提交的筹备设立申请;
(二)县(市、区)民宗局的具体意见(红头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拟设立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六)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七)必要的资金证明(主要是出具当地金融机构提供的到帐资金证明,并说明其余资金的筹措办法);
(八)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主要内容有:地点选择情况,是否影响当地生产生活,当地群众对设立场所的态度,信教群众对设立场所的态度,周边四邻的书面意见;
(九)拟设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书面意见;
(十)筹建工程图纸(周边环境说明);
(十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及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等)。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宗教团体向所在辖区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市级宗教部门在接受县(市、区)宗教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属于寺观教堂的,上报省民宗厅;属于固定处所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法定30日,承诺25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政法处电话:3111634,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的同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同意程序等。
二、事项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的同意
(项目编码:11130400784088716F-XK-002-0000,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二)国家宗教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的同意。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建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五、决定机构
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五)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规划、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有权改建(改变布局的大规模修缮)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因历史等原因有关材料遗失及手续不完整而补办的证明材料);
(六)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七)建设资金证明;
(八)《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辖区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市级宗教部门在接受县(市、区)宗教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调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20日,承诺15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政法处电话:3111634,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设区的市、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等。
二、事项名称
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设区的市、县(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项目编码:11130400784088716F-XK-003-0000,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筹办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五、决定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事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该行政许可审批条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本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批准意见;
(7)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向所在辖区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市级宗教部门在接受县级宗教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
二、事项名称
开展三个月以上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或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他培训班的审批。
(项目编码:11130400784088716F-XK-005-0000,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其他培训班,应当依法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五、决定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三)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四)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负责人、合格的授课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举办培训班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举办培训班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及理由等(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举办培训班的具体方案和课程设置计划;
(3)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参加培训人员的花名册;
(4)拟聘任教师、培训负责人、授课人员的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5)培训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6)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举办地点安全、消防设施情况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市级宗教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20日,承诺15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宗教一处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际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等。
二、事项名称
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批。
(项目编码:11130400784088716F-XK-006-0000,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国家宗教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条: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对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接受捐赠的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决定机构
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捐赠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宗教事务;
(二)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
(三)对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要求捐资办学校、资助贫困学生的捐赠,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经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审核会签同意后,方可接受;
(四)对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要求捐资办医院、医疗诊所、办养老院、残婴院,在村镇修路、打井等方面的捐赠,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主管部门审批,经省民族宗教厅、民政厅审核会签同意后,方可接受。
八、申请材料
(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款的市宗教团体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境外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包括捐赠函件,背景材料等;
(三)捐赠使用计划。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市宗教团体向所在辖区宗教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市级宗教部门在接受提交的申请材料时,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政法处电话:3111634,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等。
二、事项名称
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批,项目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22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审批部门办理登记。
(三)国家宗教局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②自行解散的;③分立、合并的;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受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二)审批内容: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发起人。
五、决定机构
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民宗局各行政许可执法处室受理情况确定。
七、审批条件
(一)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市性宗教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8.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9.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10.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二)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②自行解散的;
③分立、合并的;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申请材料
(一)筹备设立
1.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6.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7.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说明;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注销原因说明;
3.资产清算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法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接收。
(二)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
1.申请
宗教团体向市民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受理
市民宗局在接受宗教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3.审查与决定
市民宗局应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宗教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宗教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民族宗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2、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法定20日,承诺15日)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政法处电话:3111634,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164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 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项目编码:13101,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四)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八)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款“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九)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款“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八款“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2、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4、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四)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咨询途径
政法处电话:3111634,宗教一处电话:3111644,宗教二处电话:3112770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
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项目编码:13102,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 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六敖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七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八款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咨询途径
民族处电话:3111649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3号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