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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59253

发布机构: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名称:邯郸市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无

主题分类:宗教事务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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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督教传道员(教士)是指符合《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要求,有一定宗教造诣,能够协助牧师、长老传播教义教规、从事部分教务活动的一类教职人员。传道员由邯郸市基督教两会认定并报邯郸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传道员不是圣职,由各县(市、区)基督教两会组织宣布和派立。

第三条 基督教传道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拥护“三自”办教方针,积极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三)信仰纯正,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原则上应具备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一般应在20到65周岁,有1年以上教会服务经历;

(六)参加并通过市基督教两会承认的相关培训课程或培训班;

(七)未按立圣职的神学院校毕业生可直接按照传道员予以认定。

第四条 基督教传道员的基本职责

(一) 按照基督教两会组织的宣布、派立安排,在指定区域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临时活动地点、列入“以堂带点”监管范围的活动点讲经布道;

(二) 协助牧师、教师、长老牧养信徒,处理日常事务;

(三) 宣传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基督教传道员认定备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县(市、区)基督教两会审核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经市基督教两会认定,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履行认定备案程序后由市基督教两会发证。

第六条 基督教传道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基督教传道员合法身份的,不得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七条 对基督教传道员实行“三定”,即定人员、定场所、定职责。

第八条 未经批准,基督教传道员不得擅自与境外宗教组织联系。

第九条 基督教传道员不得擅自设立基督教聚会点或组织信教公民非法聚会。

第十条 基督教传道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建议基督教两会暂停其从事教务活动资格或取消其传道员身份,并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未经批准跨县(市、区)进行宗教教务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各类培训班;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八)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基督教两会和各县(市、区)基督教两会组织每年应对基督教传道员进行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邯郸市基督教传道员管理办法(试行)》(邯民宗[2012]42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