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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33362

发布机构:邯郸市科技局

名称:《邯郸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无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2日

《邯郸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市科技局印发了《邯郸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28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出台了《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我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针对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现状,市科技局制定出台了《邯郸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1、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加速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2018〕15号),制定本办法。 

  2.总则。明确了园区的发展思路是“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集聚发展、辐射带动”,园区的四大功能是“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培训功能”,建设目标是建设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 

  园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定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撑,研究开发一批对我市“三农”发展有明显示范作用的关键技术;推广和应用一批对我市农业发展有明显支撑作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科技含量高、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3、管理职责。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区的管理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园区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估等工作。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成立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4、申报条件。园区申报单位是在邯郸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园区具备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能通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共同致富;园区规划科学,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一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园区应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和孵化示范能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和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具备较强的科技投入和创新能力;园区主导产业明显。园区应有1-2个当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产品,有自己的产品品牌,能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生产,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要建设成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基地,要在信息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园区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与管理制度。 

  5、申报与评审。园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农业科技园区三年建设规划、其他证明材料。审时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公示后,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 

  6、建设管理与考核评估。园区实行年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材料和园区工作报表。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对运行三年以上的园区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园区资格。 

  7、园区支持政策。设立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并提出各县(市、区)应设立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专项。对新认定园区及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5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园区申报的科技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项目。对符合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要求的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8、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