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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6-04025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

文号:无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9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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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精神,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经2015121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市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构建统筹协调、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系,实现科技资源配置合理化、决策流程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经费使用绩效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高效配置、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面向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2.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应用研究、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产业技术研究等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3.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应用研究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重大科研项目突出目标导向。

5.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

(三)建立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议事规则,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策部署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市级财政科技预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我市重大科技需求和年度指南建议,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建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与动态调整、重大科技专项设立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六)完善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集中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七)构建4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对接省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设置,优化整合成科技专项计划、科技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4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分类指导。各类计划的具体整合方案由联席会议研究议定。

(八)科技专项计划。突出助优扶强,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和重大战略产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目标,集中力量解决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问题。

(九)科技研发计划。以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重点支持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重大社会公益技术研究、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京津冀协同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

(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为核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建立成果转化基金、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本,重点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

(十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提升我市整体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培育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强化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为重点,支持科技研发及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园区、各类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保障能力。

(十二)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科研项目管理

(十三)创新项目生成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各类园区推进科技项目库等建设;跟踪各级政府支持重点和技术交易、创新创业大赛、金融机构投资、科技展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活动,发现凝练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征集平台。

(十四)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县(市、区),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项目指南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发布,自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五)规范项目立项。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公开项目审批流程,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六)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改进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七)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无偿资助、后补助、配套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创新。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继续加强对高校和市属科研机构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十八)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九)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二十)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一)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市科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科技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与省专家库对接。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评审专家以一线专家为主,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根据需要,引入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八、明确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八)明确有关部门管理和服务责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要求,加快构建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重点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科研项目申报预算有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有绩效跟踪、项目结题有绩效考核。

市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基本完成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运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