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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4-02410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名称:邯郸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行政职责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行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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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筑垃圾管理处,为隶属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依法对主城区内违反有关建筑垃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标准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

1、违法行为表述: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方案使用符合国家建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3、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

(二)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污染城市道路

1、违法行为表述: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3、处罚标准: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四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1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2)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3、处罚标准: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至六个月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六)未按规定运输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八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设置处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1、违法行为表述: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法律依据:《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三十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

2、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单位随意处置建筑垃圾

1、违法行为表述:(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2、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