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4-02408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名称: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政职责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隶属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依法对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及两侧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监管和处罚,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擅自搭建
1、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2)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构筑物;(3)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其他设施。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1、违法行为表述:(1)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2)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3)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三)擅自摆摊设点
1、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设摊点;(2)擅自在公共场地摆设摊点;(3)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堆放物料
1、违法行为表述:(1)擅自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2)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吊挂物品
1、违法行为表述:(1)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2)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物品;(3)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物品;(4)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吊挂物品。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占道洗车
1、违法行为表述:(1)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2)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3)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消防通道;(4)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绿地;(5)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占用其他公共场所。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违法行为表述:(1)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2)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到期后未拆除。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随意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
1、违法行为表述:(1)未经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2)未经批准,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3)未经批准,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1、违法行为表述:(1)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2)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3)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广告牌匾残缺、污损
1、违法行为表述:(1)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2)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字体残缺;(3)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灯光显示不完整。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3、处罚标准: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按要求进行广告宣传
1、违法行为表述:(1)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2)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场地不整洁、美观;(3)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粘贴、刻画、喷涂、涂写、散发小广告
1、违法行为表述:(1)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2)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3)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喷涂、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4)沿街散发小广告。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3、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组织他人粘贴、刻画、喷涂、涂写、散发小广告
1、违法行为表述:(1)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2)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3)组织他人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喷涂、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4)组织他人沿街散发小广告。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3、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占道经营
1、违法行为表述:(1)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经营活动;(2)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加工经营活动;(3)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制作经营活动;(4)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喷漆经营活动;(5)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烧烤经营活动;(6)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店外摆放物品。
2、法律依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3、处罚标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临街工地不围挡、不覆盖、不平整
1、违法行为表述:(1)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2)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3)工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法律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3、处罚标准: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无照经营情节轻微
1、违法行为表述: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3、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1、违法行为表述: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2、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3、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无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
1、违法行为表述: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资源环境。
2、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3、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批擅建
1、违法行为表述:(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建设
1、违法行为表述:(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3、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