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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15511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名称:无证+醉驾 “醉”上加罪……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9日

效力状态

无证+醉驾 “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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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521分左右,邯郸交巡警支队丛台一大队民警在中华大街与永顺路交叉口附近开展交通违法治理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在距离检测点几十米处突然停了下来,民警立即上前查看情况。经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核实该驾驶人身份时,其先是说自己的驾驶证没在车上,经进一步查询,民警发现其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涉嫌无证驾驶。在前往医院抽血的途中,该驾驶人告诉民警,自己所在的工地比较大,刚才只是想从工地的东门到南门,本来打算步行,最终心存侥幸开车出来了,现在十分后悔。经抽血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21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对该驾驶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作进一步处理。 

  

12320时许,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临漳县大队民警在开展夜查行动时,驾驶人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酒驾夜查检查点接受酒精快检时,酒检仪显示王某体内含有酒精。民警示意王某熄火下车,王某竟然问民警:我的车是电动车也查吗?民警告知王某:电动四轮车也属于机动车。王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要求直接抽血检测。最终血检结果显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王某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王某还将面临拘役6个月以内的刑事处罚。目前王某已被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