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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38652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名称: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0日

效力状态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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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公安局 

20191020

 

 

 

 

 

 

 

 

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保障民警依法履职,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接报案全程记录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在接受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全程录音,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存储并做好备份。同时,应将下达处警指令过程进行文字、系统和录音记录。录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二)使用“河北公安110”系统网络报警的,报警信息、报警语音和报警视频应自动流转至勤务指挥平台,自动流转至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实现网络报警到执法办案过程全程电子化记录。

(三)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利用接警值班室录音录像设备对接警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报警所述内容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涉案人员及去向;报警的主要目的和诉求等。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警的,应当立即携带执法记录仪、《接处警登记本》及常用的法律文书等赶赴现场处置,赶赴现场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车载内部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记录。情况不紧急,不需要立即处警的,应将报案人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利用高清审讯系统进行全程记录,带至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四)群众扭送、嫌疑人员自动投案的,应当立即将扭送人、被扭送人、投案人等人员带至办案区分别进行讯、询问,利用高清审讯系统进行全程记录,带至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

(五)依托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严格落实接报案网上登记制度和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制度,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应在接待区外放置自助报警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报案,群众自助报案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

(六)其他单位移交或移送案件时,接待民警应对案件移交进行书面记录,包括移交人员的身份信息、移交清单、移交时间、移交材料、移交证物、移交涉案人员等情况,并要求交接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现场执法全程记录

(七)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开启视音频记录设备,进行不间断记录。警情处置完毕后,处警民警要将处置情况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对于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处置完毕回到单位后,应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中登记接处警情况,上传接处警视频。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电话征求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执行,执行完毕后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中补办手续。

(八)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盘问和检查过程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对需要继续盘问或者已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由被盘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查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带回过程应使用车载录音录像设备或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需要继续盘问的,应当制作《继续盘问审批表》,连同《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继续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进行继续盘问,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对继续盘问情况进行记录,并载明被继续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由盘问民警和被继续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对被继续盘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继续盘问应在办案区进行,利用高清审讯系统进行全程记录。

(九)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为需要当场处罚时,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发现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同时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对处罚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安网移动终端进行当场处罚,当场出具法律文书,当场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

(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对现场勘验、检查过程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对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取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现场签字确认,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勘验、检查全程不间断录像。

行政案件的勘验、检查参照刑事案件进行。

(十一)当场进行人身检查时,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办理强奸案件,不得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得将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十二)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十三)现场提取现场痕迹、物品时,应当制作《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泄密。

(十四)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十五)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制作《呈请侦查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存入诉讼卷。应当对侦查实验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十六)进行搜查时,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并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进行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并要求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的时间并签名。被搜查人拒绝签名的,或者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搜查笔录》中注明。应当对搜查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侦查终结时,应当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等存入诉讼卷。

(十七)进行扣押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办案部门仍应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扣押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扣押,已制作有关笔录记明扣押情况的,不再制作《扣押笔录》。执行扣押时,应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存入诉讼卷。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应当将《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及回执送达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正本由协助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应当对扣押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十八)查封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查封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涉案土地和房屋的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执行查封时,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当场开具《查封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财产所在地、登记机关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连同照片、录像资料或者扣押的产权证照存入诉讼卷。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或者持有人不在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必要时,可以张贴制式封条。

应当对查封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十九)调取证据时,应当制作《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并准备好《调取证据清单》。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被调取人拒绝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由侦查人员制作调取证据的说明材料。应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不再办理调取证据手续,但应当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存入诉讼卷。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二十)对涉案财物、文件登记保存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文件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封存,或者交财物、文件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存入诉讼卷。

(二十一)进行辨认时,应通知见证人到场,对辨认过程和结果予以见证。应当场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当场对被辨认人照相,在辨认结束后,将照片附纸、编号。辨认人应当在辨认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与附纸骑缝上捺指印,在附纸上注明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人是第几张照片上的人并签名、捺指印。辨认照片的,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有照片附纸、编号后,由辨认人辨认。辨认结束后,依照前项规定进行。辨认物品、尸体、场所的,应当照相,将照片附纸、编号后由辨认人签名、捺指印确认。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制作与照片有关的所有人员、物品、尸体、场所情况的说明,并签名,附在《辨认笔录》之后。《辨认笔录》和有关情况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秘密辨认不制作《辨认笔录》,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写出秘密辨认报告,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如需作证据使用,应当转为公开辨认。

应当对辨认的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三、执法场所使用全程记录

(二十二)使用执法办案场所时,应使用执法办案场所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电子台账》,对入区、休息、审查、出区等行为轨迹进行全程智能记录,详细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等人员进出办案区的时间、案由、活动轨迹、使用功能室等信息。

(二十三)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时,应制作《检查笔录》和《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人身安全检查全过程及检查结果。并使用高清摄像头对检查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伤痕特写抓拍摄像机对人身伤情进行视音频固定。

(二十四)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符合代为保管条件的,应当存入随身物品保管柜,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自动生成《随身物品登记表》《随身物品二维码》《随身物品管理台账》等,详细记录各类人员随身物品登记、发还等情况,并使用高清摄像头对保管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二十五)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信息采集时,应当使用一体化信息采集设备,对人员、人像、声纹、虹膜、DNA、手机、指掌纹、血样、尿样等信息进行采集,形成各类信息数据载体,并使用高清摄像头对采集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二十六)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医疗救助时,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检查、突发疾病紧急救助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使用高清摄像头对检查和救助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二十七)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候问时,应当使用高清摄像头对嫌疑人员等候情况进行记录。同时,对嫌疑人摔倒、自伤、自残、袭警和看守人员睡岗、离岗等异常行为进行报警情况进行自动记录。

(二十八)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询问时,应当规范制作《讯问/询问笔录》,并使用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全程记录讯问、询问过程。同时,使用电子签章和指纹捺印系统对签字捺印过程进行记录。

四、涉案财物管理全程记录

(二十九)配合省委政法委建设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平台,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关联,实现网上记录全程记录。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音频记录、信息系统记载等数据按照法律程序自动流转至检法机关,实现涉案财物管理信息跨部门流转。

(三十)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三十一)涉案财物管理的出入库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和高清拍照,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销毁、移交等措施应全程录音录像。

(三十二)市县级公安机关要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建设。有条件的,建立公检法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场所,实行“换押式”管理。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涉案财物管理区集中保管,对汽车、大型设备等不宜入室保存的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设置专门场地或者租用其他专业场所代为保管。

五、网上执法办案全程记录

(三十三)实行网上办案单轨制,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外,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行政、刑事案件均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办理,不得无故网下流转、体外循环。

(三十四)下列案件信息应当录入网上执法办案系统:

1.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来源以及事实,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物品和场所等信息;

2.案件证据信息,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各类清单和凭证,以及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信息;

3.每个办案环节审核审批的信息;

4.告知笔录、通知书、决定书等体现案件办理程序的法律文书信息;

5.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意见等反映刑事案件办理轨迹的信息,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等反映刑事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相关国家赔偿的信息;

6.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调解书,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反映行政案件及违法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信息。

(三十五)原则上应当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开具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在执法现场开具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当场处罚、当场调解等法律文书除外。

(三十六)对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嵌入证据标准指引,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和取证规则,增加证据智能提示功能,对证据自动进行校验、把关、提示、监督,减少侦查取证的随意性,提高办案民警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嵌入行政处罚智能辅助裁量,科学设定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一般情节等裁量因素的适用规则、裁量基准和裁量幅度,对同类案件类似人员处罚结果进行智能提示,规范民警、审核、审批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完善移动警务平台,嵌入执法办案移动审批App,通过公安网移动终端对案件进行查阅、审批、考评,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提高办案效率。

(三十七)全面推行电子签章、指纹捺印。配备电子签章、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当事人电子签章、指纹捺印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连续不间断、易于辨认,不得剪接、删改,且按规定期限保存,必要时随案移送。制作单位或者存储单位负责保存信息系统原始数据文件和系统日志。当需要对电子法律文书上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真实性鉴定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八)建设执法管理集成平台,依托公安网络信息资源,对接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系统、涉案财物管理平台、执法视音频管理平台等执法信息系统,实时抽取执法数据,综合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对执法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实现自动预警风险、智能关联碰撞、自主发现问题、深度分析研判,发现案发规律,预测案发趋势,为警务决策提供参考。

(三十九)推进智能电子笔录建设,依托人像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义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问话风险自动提醒、问话策略智能推送、语音识别自动转写、关键信息自动提取、笔录质量一键校验等功能,切实节省了笔录制作时间,提高了民警办案效率。推进与高清数字审讯系统深度融合,实现笔录与讯、询问视音频资料在时间节点、内容语句、人员信息等方面的一一对应,实现录音录像资料与笔录资料的双向定位和实时跳转。

六、设备技术配备使用标准

(四十)各级公安机关应将执法记录仪作为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必配装备,执法记录仪应符合行业标准(GA/T947.2-2015)。

(四十一)民警在处警时应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1名民警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处警时,除民警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外,应当确保不少于1名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疑难、复杂警情时,应当确保不少于3部执法记录仪同时对执法现场多角度、全范围摄录。

(四十二)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连续、客观、全面记录,内容连续完整,图像清晰稳定,语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原貌。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当地办案区时停止。担负路面巡逻、执勤任务的民警,应当自上路起开始摄录,直至巡逻、执勤任务结束。

(四十三)要进一步推动基层派出所视频采集工作站全覆盖,实现执法记录设备的充电、存储、上传一体化。工作站要具有视音频资料队列上传、上传限速、闲时上传、断点续传等功能,切实减轻基层一线民警的负担。工作站要与执法办案系统和警务执法视音频综合管理平台对接,全部纳入网上监督管理。

(四十四)出警车辆应配备车载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配置装卸便捷的内置存储载体,具备对车内和车外进行同时摄录功能,支持与视音频采集工作站对接,实现出警往返全过程视音频记录,进一步保障执法对象和出警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十五)执法办场所应配备人员信息采集核查设备,对带入办案区的嫌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核查。核查设备应当具备物证采集、人像采集、指掌纹足迹采集、特殊标记采集、血尿液采集等功能,实行集成化作业,提高采集核查效率。

(四十六)执法场所应安装可覆盖全区域的高清监控设备,对入区、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医疗救助、等候、讯询问、辨认等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四十七)推广执法办案场所轨迹记录系统,利用智能手环绑定,射频识别智能感应等物联网技术对入区人员的活动轨迹、图像踪迹和异常行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不间断记录,对一人讯问、无人值守、超期使用等违规行为进行预警提示。应自动合成人员活动轨迹路线并生成轨迹记录资料,连同其他视音频资料自动上传归集到执法六必录系统和警务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

七、执法记录资料管理应用标准

(四十八)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务执法视音频管理平台,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网上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个月,巡逻执勤类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四十九)建立健全内部调取执法记录资料工作机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纪检、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五十)建立健全外部调取执法记录资料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因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需要向办案部门调取相关视音频资料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法机关因自身办案需要,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单位介绍信和相关文书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视音频资料,并经资料采集或者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宣传部门提供;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宣传部门提供。交警部门录制、采集的交通执法视音频资料,经支队、县(市、区)大队领导审批,通过宣传部门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交通安全专业节目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依法办理。

(五十一)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