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厅《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定了《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8日
邯郸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现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树公信的目标,根据省厅《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开展警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办事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执法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依法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办事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应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推动执法公开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
第九条 以执法公开促进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执法办案质量、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警务信息公开
(一)工作职责公开: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
(二)窗口单位公开: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三)职业纪律公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
(五)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公安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
(六)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七)重大警情信息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八)交通管理信息公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九)执法场所开放:定期邀请社会公众参观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窗口单位和监管场所。
第十一条 执法办案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四)向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刑事案件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移送、发还、销毁等侦查措施;行政案件的受案、不予调查处理、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情况。
(五)向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刑事强制措施采取、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移送、移交、发还、销毁等侦查措施。
(六)向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追缴、收缴、移交、发还、没收、销毁等调查措施。
(七)向投诉当事人公开: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八)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冀公法〔2014〕112号)的要求,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APP手机客户端上公开。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范围、格式和技术处理方法以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中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公开
(一)交通管理公开:机动车业务公告、驾驶证业务公告、驾驶人考试业务信息、机动车查验信息和交通违法处理业务信息公布,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处理和满分审验业务的网上办理以及涉及交通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二)治安管理公开:人口管理业务、特行管理业务、危爆物品管理业务、枪支管理业务,以及涉及治安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出入境管理公开:出国(境)证件审批签发业务、外国人签证及居留证件审批签发业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业务,以及涉及出入境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边防管理公开:办理《临时入境许可》《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业务,以及涉及边防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五)禁毒管理公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业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业务,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业务,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业务,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业务、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办理情况,以及涉及禁毒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六)技防管理公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业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备案业务,以及涉及技防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十三条 办事服务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网上执法公开办事大厅”,深化群众办事“一网通”。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在“燕赵警民通”门户网站,对涉及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网上办事公开的内容全部在“执法公开办事大厅”向社会发布,提供网上在线咨询、网上办事提示、网上表格下载、网上资料上传、网上业务受办理、网上办事结果告知、网上群众评议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网下执法公开办事窗口”,深化群众进门“一站清”。执法公开办事窗口实行民警姓名公开、工作职责公开、办公电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方式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文明用语公开等“十公开制度”,提供自助终端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深化案件信息“一网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网下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应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短信、微信服务平台、APP手机客户端,向特定对象提供报警信息查询、案件信息查询,向社会提供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法律法规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五媒一体”网站群,深化警务信息“一网发”。充分整合新媒体技术手段,组建门户网站、短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五媒一体”的覆盖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燕赵警民通”网站群,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当日的重大警情、一段时期的高发警情、重大案件的侦破进展、防范预警信息、防火防盗防骗常识、路况信息、车驾管信息、重要警务信息。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实现执法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增设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动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工宣传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执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各级各警种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执法信息公开领导审批制度。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履行领导审批手续,规范执法公开工作。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发布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执法公开内容定期更新制度。各级各警种部门对已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政策的调整、机构设置的变化、治安形势的发展、警务工作的推进及时进行更新。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
上级警种部门负责对下级警种部门执法公开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新闻媒体对执法公开活动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执法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征求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执法公开工作群众评价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燕赵警民通”网站设立群众意见调查栏和问卷栏,对网上办事、咨询的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在窗口单位设立群众满意度测评器,让办事、咨询、报警的群众,对执法公开服务进行现场测评;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法公开工作纳入民警“三个必训”的内容,使执法公开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执法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为执法公开网上载体和网下公开办事窗口提供必须的条件,从警力和财力上保障执法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