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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08-01801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名称:邯郸市林业局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1日

邯郸市林业局
 

邯郸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主管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及省有关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沙治沙、退耕还林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法规(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全市林业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

(三)负责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及林、果、桑、花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指导林场、苗圃场、森林公园(景观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检测、统计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批和监督全市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林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地征、占用的初审。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野生动物运输、经营、加工、利用的执法检查。

(六)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承担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产工业、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及林业产业化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和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邯郸市林业局设六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和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提案、信访、保密、保卫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本局重大会议组织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林业志编纂工作。

(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局职工继续教育、老干部、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林业行业科技干部管理和科研、推广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先进、适用林果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承担林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等外事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林业产业处牌子) 制定全市林、果、桑、花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并监督实施;监督和管理全市林业资金、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负责机关财务、房管、基建等后勤工作;负责林业统计工作。协调指导林产品的生产经销和林产品、干鲜果品的市场建设及运行;指导和宏观管理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木材节约代用、资源综合利用、林业系统多种经营和林业产业化工作。

(四)植树造林处 负责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森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督导检查和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风景林的培育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好义务植树。

(五)果桑花卉管理处 负责全市果树、蚕桑、花卉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干鲜果品、蚕桑、花卉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果树、蚕桑、花卉的生产经营和品种改良工作,实现果农增收增效。

(六)资源林政管理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和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使用;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管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区木材的经营加工;负责林权、林地管理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负责征、占林地的初审;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林业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林业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林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森林火灾的较大案件;指导全市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

按市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总支和纪检监察机构。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邯郸市林业局行政编制2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各1名)。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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