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 郸 国 际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邯郸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HAND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为“HCOIC”。
第二条 邯郸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地方商会,是由邯郸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的人士、企业、团体组成的全市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是自愿组织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邯郸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我市各类企业、团体和个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四条 邯郸国际商会系社会团体法人,按照《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邯郸国际商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邯郸市支会(简称邯郸市贸促会)。邯郸国际商会自觉接受邯郸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邯郸国际商会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代表处、业务机构。
第六条 邯郸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河北省邯郸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邯郸国际商会的职责是:
(1)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2)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展览、法律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信息;
(3)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政策、中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出口产品,介绍在中国的投资环境,介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定,向国内介绍国外新产品和新技术;
(4)向国内外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业务咨询;
(5)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外企业、组织的国际交流,发展同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团体和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6)参加、组织或同国际组织、外国机构共同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7)组织邯郸市的企业和团体在国内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安排和接待外国来邯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技术报告会,主办、承办专业性的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
(8)负责随政府代表团来访的企业代表团的接待和活动安排;
(9)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咨询服务。接受中外当事人委托,调整当事人之间在经济、贸易、证券、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它商事、海事领域里的争议;
(10)出具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并协助有关当事人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经济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证;
(11)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业务,协助承办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业务,解答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法律的询问;
(12)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13)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4)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15)创办国际商会出版物;
(16)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邯郸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邯郸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2)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协会可以申请加入邯郸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3)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申请加入邯郸国际商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拥护邯郸国际商会章程,有加入邯郸国际商会意愿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邯郸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优先得到邯郸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参加邯郸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5)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当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有下列义务:
(1)遵守邯郸国际商会章程;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3)维护邯郸国际商会合法权益;
(4)支持邯郸国际商会的工作,承办邯郸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5)按期交纳会费。
(6)向邯郸国际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会员部分权利,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1)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2)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其它义务的;
(3)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国际商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邯郸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
(1)修改章程;
(2)会员资格的取消;
(3)邯郸国际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
第十五条 邯郸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修改和通过邯郸国际商会章程;
(3)选举、罢免邯郸国际商会理事会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理事要求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的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邯郸国际商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审议批准邯郸国际商会工作计划;
(四) 组织召开定期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由邯郸市贸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商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决定商会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
(四) 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五) 指导和协调地方商会和行业商会的工作;
(六) 审查和批准入会及退会事宜;
(七)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邯郸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涉外经贸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邯郸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邯郸国际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邯郸国际商会的日常管理,代表邯郸国际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邯郸国际商会会务管理。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对内对外事务。
第二十五条 邯郸市贸促会的各职能、业务部门同时为邯郸国际商会的服务和管理部门。邯郸市贸促会会务处负责邯郸国际商会会员管理和会务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六条 邯郸国际商会依法获得财产,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邯郸国际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邯郸国际商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邯郸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邯郸国际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邯郸国际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邯郸国际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邯郸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可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经邯郸国际商会理事会批准,邯郸国际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邯郸国际经济贸易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邯郸国际商会荣誉会员”称号;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邯郸国际商会荣誉理事”和特邀顾问。
第三十九条 根据理事会决定可成立邯郸国际商会行业及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邯郸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7月4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邯郸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