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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24910

发布机构: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文号:无

主题分类: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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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18号)有关规定,按照《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散煤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市本级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特制订《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2020年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本级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散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结合辖区散煤质量监管和监督抽查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一、抽样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人工采样时按照GB 475-2008的规定执行。抽取的煤样为经缩分后的样品,根据样品标称最大粒度确定具体抽样数量,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2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二)样品处置。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字确认,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样品应采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可使用多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进行缠裹。

(三)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并对抽样场所、储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二、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产品及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民用散煤

GB 34169-2017

全硫

GB/T 214

灰分

GB/T 212GB/T 30732

挥发分

GB/T 212 GB/T 30732

发电用煤

DB 13/2081-2014

全硫

GB/T 214

灰分

GB/T 212

非发电工业用煤

DB 13/2081-2014

全硫

GB/T 214

灰分

GB/T 212

挥发分

GB/T 212

三、判定规则

民用散煤按GB 34169-2017标准中无烟1号执行;发电用煤按DB 13/2081-2014标准执行;非发电工业用煤按DB 13/2081-2014标准中工煤Ⅰ型执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的散煤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被监督抽查散煤不合格。

四、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由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本《实施细则》由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