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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22959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名称:市供销社群众服务热线办理工作制度

文号:无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效力状态

市供销社群众服务热线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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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确保与群众的及时有效沟通,根据市供销社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对办理群众服务热线制度规定如下:

一、受理

办理人员每周一、三、五通过群众服务热线平台,及时了解、接受、处理平台发出的信息和指令,并详细做好记录,记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取件、办结时间及经办人。其中,确定事项办理期限应在市热线中心确定的日期前一个工作日,登记后由办事员向处室负责人汇报,并专送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签收后,决定办理方式,签署交办意见,明确人员专人办理。分管领导不在家时,可由部门先行办理,在热线反馈时再进行补签。

二、办理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1)直接办理。对于简洁咨询,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答复;一时不能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并按交办单留下的诉求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联系;对紧急问题,要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事后补录相关信息。

2)转办。对一般性问题,由承办事项涉及工作领域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

3)协调办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多个部门、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大的问题,报请主要领导后,指定专人牵头,协调组织解决。办理后,由牵头人组织人员将办理情况整理,答复平台。

三、催办

在规定答复(反馈)期限内,未能办理好相关事项的,应在期限到来前半日,经报领导审批,及时与诉求人联系和沟通,取得其理解,记录沟通时间与方式及电话号码,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延时办理的具体理由,申请延时办理。未能按上述要求进行沟通和汇报,由平台提出催办意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反馈

承办事项办理后,办理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确认。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向平台进行反馈。遇分管领导外出,应电话汇报,得到许可后,由平台反馈,根据需要领导返回后办理补签手续。

五、归档

由专职工作人员对群众服务热线办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包括:交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其它证明材料(或工作材料)、每月办理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