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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1917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名称:邯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文号:无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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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盐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行为;

负责盐业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提交案件进行预审,负责盐政管理处的日常具体工作。

 

2

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备案管理。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再生资源备案申请的当日内,立即对其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即予办理备案申请许可手续。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韩磊    填报时间:20171114   联系电话:3023156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盐业  管理

市供销社

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1992824日第75号令公布实施;2014116日第2号令公布修改决定并实施)、《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某缺碘地区食品调料门市,销售未经加碘食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并未经盐政部门、工商部门允许、擅自从外地贩运食盐入市,盐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卫生局

负责碘盐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监督管理,实施抽样检查,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

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未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等行为进行处罚。

 
 

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市供销社

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回收标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运行,会同商务、公安、环保、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管。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赵某需要了解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可找商务部门,需要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辖区供销社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对要求开设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到公安部门备案登记。

 

市商务局

负责贯彻国家、省再生资源回收政策,会同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社、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发改委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和产业化示范。

 

市公安局

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和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的备案管理。

 

市工商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局

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的生产指导和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价格、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3

食品安全监管

市食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政府办公厅〔2013171号、邯食安委〔20121号、邯食安委〔20123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内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的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门依法对蔬菜种植环节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查处,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供销社

负责指导本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本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市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负责食品安全事项医疗救治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

食品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邯郸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风险管理、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打击非法进口等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市商务局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城管局

负责对食品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摆设食品摊点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治理;负责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购站,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集中处置单位许可或备案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违法搜集运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

食品安全监管

市粮食局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市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市财政局

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政法委

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食品安全重大、疑难案件。

 

市发改委

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培育重大支撑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配合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全面贯彻2011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食品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加快发展。

 

市教育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督导、检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

食品安全监管

市科技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推广食品新产品,研究创新食品检测方法,打击假冒食品专利行为。

 

 

 

市工信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食品工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食品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意见等;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工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监察局

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

负责食品行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市林业局

负责果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 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使用、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果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

食品安全监管

市宗教局

负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健全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机制,完善清真监制、准入机制,健全生产、加工、制作、储运和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库;依法审查生产经营者的清真经营资格;严格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行政许可;严厉打击“清真不真”、假冒清真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导向;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做法;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客观曝光,开展舆论监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口径,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正面、及时报道。

 

石家庄海关驻邯办事处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产品、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进出境食品的监管工作,严格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盐政执法

 

为了加强盐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本级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的检查,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检查,并为实施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4、实施行政处罚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

5、实施行政处罚法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

6、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1、与执法人员相结合现场办案,查看办案过程。

2、抽查被检查单位,看有无执法过错发生。

3、不定期查看办案人员的办案记录及案卷,看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记录在案,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

2、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并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证明。

五、监督检查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监督领导组织,成立监督管理部门。

2、组织专职人员,实行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对象分离。

3、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并由专人负责。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1、对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检查人员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

2、对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的,监督检查人员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

3、执法人员不持证上岗或者有其他不适当的行为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再生资源备案登记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在对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和行政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备案过程中是否坚持以服务为本,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告知、限时办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办公窗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暗访,对企业备案档案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备案行为是否失当;

(二)、对再生资源经营者进行走访,记录走访情况和反馈意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成立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职人员,实行监督检查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对象分离,建立检查档案并由专人负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对备案和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同时通知被检查方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通知被检查方立即整改,并对问题人员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