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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22748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名称: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无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5日

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hdrfb.hd.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概况及工作使命、领导分工、机构职责、权力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等内容。 

  

  2、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活动。包括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活动。 

  3、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发的通知、公告等文件,国家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有关人防政策、法规的政策解读。 

  4、邯郸市人防办政府服务事项。主要报告所负责服务事项的实施清单及办事指南。 

  5、其他需要公开的文件。 

  6、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邯郸市人防办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人防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hdrfb.hd.gov.cn/zwgk/zfxxgk/。 

  2、邯郸市人防办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人防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人防信息; 

  (2)通过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网址为http://hdzfxxgkpt.hd.gov.cn:81/dept.jsp?deptid=139。 

  (3)邯郸市人防办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公共查阅点市档案馆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邯郸市陵西南大街109号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5765301 

  传真号码:5765301 

  电子邮箱:rfb5765303@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邮箱地址:rfb5765303@163.com.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人防办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收费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