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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34338

发布机构:邯郸市审计局

名称:邯郸市审计局审计监督服务指南

文号:无

主题分类:审计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0日

邯郸市审计局审计监督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事项

1.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4.对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2.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3.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4.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5.会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审计。

16.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17.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罚、处理。

18.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 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三、受理机构

1、财政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

2、农业农村审计处。负责对市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农业农村审计业务。

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组织对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4、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处。对上级财政安排我市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5、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6、金融审计处。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市属金融及非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

7、企业审计一处。组织对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

8、企业审计二处。承担对部分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对派出审计处业务协调管理。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配合上级机关组织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

9、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负责对市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对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业务。

10、行政事业审计处。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有关市直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11、政策跟踪整改审计处。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政策跟踪审计及审计整改监督工作。

12、经济责任审计一处。组织对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3、经济责任审计二处。组织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计算机信息审计处。负责全市审计系统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计;负责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推广;负责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和考核;负责邯郸审计网站的及时设计和更新;负责市局机关内部计算机及网络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指导全市大数据分析及数据管理。

15、4个派出审计处。根据市审计局授权,依法对市属国有集团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审计,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四、审计执法开展依据

根据年初审计计划、邯郸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文件开展本年度审计工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审计基本流程

(一)下达审计通知书。业务处室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审计进点前3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将《审计执法监督卡》一并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编写审计调查了解记录。进点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编写审计实施方案。进点3个工作日内,审计组编制本项目的实施方案,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法规处备案。现场审计时间不足20个工作日时,完成时限应适当压缩。

对于统一组织并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并交接审计资料。审计进点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计取证和编制取证单、工作底稿。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作出记录。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六)收回审计执法监督卡。现场审计结束前收回。

(七)审计组组长出具审核意见。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长应当审核审计证据和审计记录,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八)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进行讨论。现场审计结束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情况及其结果作出会议记录,一般应提前通知兼职审理员参加。

(九)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现场审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十)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10日内,由被审计单位反馈。10日内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十一)编写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向主管领导汇报核实情况和报告修改情况,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并对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收到反馈意见2个工作日内。

(十二)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代拟稿。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内。

(十三)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及其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

(十四)业务处室兼职审理员初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对口兼职审理员对整个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理并报法规处再审理。

(十五)法制部门组织审理。接收审理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审理完毕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十六)提交业务会议审议。业务处室参考法规处审理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再报法规处,等候业务会审议,业务会具体时间临时通知。

(十七)撰写业务会议记录出具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审计组整理业务会议记录并出具业务会议决定。

(十八)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九)督促被审计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审计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从出具报告时起算,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并要取得整改的相关证据。

(二十)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所有项目必须在出具正式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后3个月内完成,并送交档案室归档。

六、审计开展方式

现场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对作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邯郸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八、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邯郸市科技中心,邮政编码:056011。

2.受理电话:0310-3119001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邯郸市审计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邯郸市科技中心)

(二)联系电话:

0310-3119001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6-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