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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5000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邯政规〔2021〕2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效力状态:有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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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

   

2021312日邯政规20212号印发,20231025日邯政规20235号修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运行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及省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市属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不足50%但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市本级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等行业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社会公益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者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施管理。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建设阶段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是代建制管理及代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直培训、接待、技术用房、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代建中心隶属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六条  除政府直接委托代建中心进行代建的社会公益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可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代建。拟通过投标方式从事市本级投资社会公益项目代建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综合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名录内单位的信誉、业绩等情况,以及相关资质、经济技术实力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综合或有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资质和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等四项资质中的一项;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咨询、监理、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通过招标方式产生项目代建单位。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中的经济、技术、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评委,依法从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代建单位中标承担的代建内容投资额的10%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人的确定方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中标的代建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代建单位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机构履约保函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代建单位发出收具保函确认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收到保函后,与代建单位洽商并起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双方应严格依据项目有关批复文件,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规范代建工作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列明必须明确约定的内容。《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起草完毕,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代建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在代建单位收到保函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委托代建的,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采取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的,代建管理费标底由市财政局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审计制和工程担保制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组织代建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五)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及时总结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六)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

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审批;对社会公益项目是否实行代建、采取何种方式代建,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时予以明确。负责后续工程审批等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至代建中心;

(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算的财政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项目建设实施定期审计,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审批。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审查批准后,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配合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五)负责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六)以代建项目业主身份,依法按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按规定进行招标,洽谈、签订相关合同,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按照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重点监控,并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八)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拨付项目进度款;

(九)按市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按程序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编制项目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或审核;

(十)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重大项目可申请审计机关提前介入或进行跟踪审计;

(十二)负责组织整理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十三)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十四)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十五)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报告;

(十六)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七)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委派专职人员全程配合开展项目代建工作;

(三)做好或配合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会同代建中心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五)负责办理土地征迁等法定手续;

(六)协助代建中心办理规划、环保、建设、消防、抗震、人防、节能、供水、供电、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七)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八)监督代建中心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九)参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代建中心按程序报批;

(十)负责筹措项目自筹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十一)参加代建项目隐蔽工程、重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含子单位)工程验收,配合代建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代建条件的社会公益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使用单位向代建中心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双方应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

(四)项目资金管理;

(五)项目资料移交;

(六)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代建中心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调度会议和每周例会等组织形式,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各参建单位,或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代建中心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加强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依据合同条款,建立具体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代建中心依据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代建中心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开工后,代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采取专业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代建项目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的,由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申请,按程序上报行政审批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代建中心。

第三十四条  代建中心在代建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代建中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联合验收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代建中心向产权单位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中心应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进行决算评审、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代建中心将所有工程资料、财务资料按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代建中心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代建中心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等,应明确专人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代建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四十条  代建中心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十一条  代建中心应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并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代建中心根据进度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代建中心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施工合同,由代建中心负责人签署拨款申请,申领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代建项目资金专户,确保工程按期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代建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进度,依据签证齐全的资金支付手续,审查并拨付建设资金。

在代建中心介入之前,使用单位发生前期费用的会计核算账目,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移交代建中心统一核算管理。

续建项目年末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竣工项目除预留工程款外,结余资金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代建中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代建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资金出现结余,有自筹资金的按出资比例将自筹部分退还使用单位,其余返还市财政局。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代建中心应将代建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代建中心正常工作。由于非法干预导致项目工期拖延、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九条  受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造成项目超支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追加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非法干预参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的

(三)非法干预代建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10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39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1312日印发 

 

 

解读链接: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邯郸市社会公益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