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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1189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察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邯政办规〔2019〕3号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1日

效力状态:失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察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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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印发邯郸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察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察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31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监察问责

暂 行 办 法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强化行政责任,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提高执法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足球现场直播,足球直播360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对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部门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工作部门领导;其他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人员。

二、问责内容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和违法占地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工作统一纳入到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和违法占地、违规用地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

(一)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政府主导的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违法占地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收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呈报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到位的。

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1.未按时组织巡查,未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及骗取批准的。

对以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问责情形

对文件印发后发生新增违法用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以下情况,予以问责:

(一)凡一个年度内新发生2宗以上(含2 宗)或累计耕地面积超过20 亩、基本农田超过10亩,且未及时组织整改形成违法事实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报告、未依法查处的,给予分管领导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免去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职务。

(二)凡一个年度内新发生5宗以上(含5宗)或累计耕地面积超过50 亩、基本农田超过25亩,且未及时组织整改形成违法事实的,免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报告、未依法查处的,免去分管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凡本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超过3个(含3个)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超过5个(含5个)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问责方式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也可合并使用。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

五、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关责任。

(一)公安部门要依法制止、查处妨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案件。

(三)财政部门(政府指定部门)要及时接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四)发展改革(立项审批)部门对按规定需办理用地预审但未办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施工许可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

(六)行政审批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通电、通水、通气。

对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者不作为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六、移交移送

依据信访、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土地卫片遥感监测图斑、督察发现等问题线索,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问题或问题线索,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研究核实后,提出明确问责建议,报请县(市、区)委(党工委)、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移交县(市、区)纪委监委,由县(市、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涉及市管干部的,由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明确问责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