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邯郸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家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省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营商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市工商联、市司法局等单位研究提出我市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邯郸市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二、与省文件异同
一是方案内容稍有调整。《省工作办法》中,第七条第(六)款中提出:每年向省营商办提交一份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书。我市在制定《工作办法》时,充分考虑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具体提交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二是拟聘请义务监督员的数量略少于省级水平。省里拟聘请110名,覆盖11个地级市,平均每个地级市10名。结合邯郸实际,我市拟聘请40名,覆盖20个县(市、区),平均每个县(市、区)2名。
三、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主要包括六章、19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为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拓宽营商环境监督渠道,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家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北省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并明确提出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请范围和市营商办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聘任及解聘,共3条。提出具体聘任条件和解聘原因,市营商办聘请监督员的步骤和监督员的聘期及酬劳。
第三章工作职责,共2条。一方面,监督员应当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根据市营商办工作安排,参与有关营商环境的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将工作成果及时反馈市营商办。另一方面,监督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随时向市营商办反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纪律要求,共4条。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二是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为个人及企业谋取私利。三是未经市营商办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四是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工作机制,共6条。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市营商办负责对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二是市营商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员业务培训。三是市营商办不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监督员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市营商办要及时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转办、交办、督办,并向监督员反馈问题解决情况。五是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监督员,优先推荐表彰先进。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六是对符合解聘条件或者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市营商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共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